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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公开征求《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征集开始日期:2018-12-14 10:01:44   征集结束日期:2018-12-27 23:55:00

 各有关单位、市民朋友:


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我局在认真研究中央、省、市有关停车收费政策的基础上,拟定了《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7日(10个工作日)


2.发布方式:池州市中国体育彩票APP_足彩胜负14场_下载官网门户网站:www.hongyuanfz.com


3.反馈意见受理部门: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网上留言


5.联系方式: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建设西路556号,邮编:247100,联系电话:0566-2097258,电子邮箱:1191535902@qq.com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池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区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区物价部门是本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等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区物价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申请,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并监制《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公示牌》,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其职能依法查处。


第十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两侧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示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半征收;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临时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指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需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本人残疾人证),2小时以上减半征收。


(五)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按照人流量和车辆停放密集程度的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类区域,即一类区域(东至东湖中路、南至翠微东路、西至虎泉路、北至百牙中路)、二类区域(东至九华山大道、南至石城大道、西至昭明大道、北至清风西路)、三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外均为三类区域)和公共地下车库。各区域内城市道路具体停车收费路段、收费泊位的划定,由城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市城乡规划、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本次各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路段、停车收费泊位的划定应当在智能系统设备投入安装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车收费


一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7:30时至21:0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免  费



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内(含1小时)



4元/车·次



超过第1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5元/车·小时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二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7:30时至19:3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免  费



30分钟以上至1小时以下(含1小时)



3元/车·次



超过第1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4元/车·小时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三类区域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时间及标准


(1)收费时间:每日8:00时至18:00时。


(2)收费标准:采用按次计时分段累进方式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免  费



1小时以上至2小时内(含2小时)



2元/车·次



超过第2小时以上的,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3元/车·小时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1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一个收费单位)计算;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其余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含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车收费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采用按次计时分段方式计费,具体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元/车·次)



地面



地下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免费



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的(含3小时)



5



3



3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含8小时)



10



6



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含24小时)



20



12



连续停放24小时以上的



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备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停车场实行24小时停车收费,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4)大型车辆按照小型车辆收费标准的两倍计算。



第十四条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城区一类、二类区域停车先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三类区域停车暂不收费。


地面夜间租用和长期租用停车泊位可购买月票(100元∕月)或年票(1000元∕年),地下租用和长期租用停车泊位可购买月票(150元∕月)或年票(1200元∕年)。


 


第四章  停车收费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位)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全区应统一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区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照《足彩胜负14场: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区物价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制度,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区物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推进收支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收费公示牌基本样式: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规格不小于长600×800mm。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用二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采用黄底黑字样式。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必须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主体、车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停车标志


 P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定价形式:               收费依据:


区域:



车型



时间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环卫车、救灾抢险车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车辆免费



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



小车(※座以下)



 



 



 



大车(※座以上)



 



 



 



公示牌制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随意改变公示内容,违者追究责任。公示牌不得小于600×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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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经结束